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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山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4-02-20 05:18:25 |   作者: 安博电竞网站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亡人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从即日起组织并且开展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检查单位场所落实《强化厂房仓库火灾防控十五条措施》(泉安委〔2022〕22号)相关工作情况(详见附件1)。

      检查单位场所落实《泉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动全市物流仓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的通知》(泉消安委办〔2023〕7 号)及物流仓储企业火灾风险自查指南和检查指引相关情况(详见附件2)。

      发动基层力量深入开展“5+3”必查行动,严查违规用火用电用气、“三合一”、电瓶车违停充电、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装修等火灾隐患,落实畅通逃生通道、防火墙硬隔离、配备消防逃生面罩三项“保命”措施。

      对照《泉州市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详见附件3),对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安全地疏散条件、电瓶车管理、消防设施配置、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平面布置和内部装修、火灾警示和逃生演练等方面做整治,重点整治居住10人以上出租屋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数量不足、严格落实“清通道,清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清‘三合板’、彩钢板分隔”等“三清”措施。

      (一)全面发动自查整改。各社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并且开展专项检查,明确排查重点和具体整治标准,向社会发布整治通告。要制定细化排查检查表,组织公安派出所、基层网格员等基层力量逐栋逐户划片开展摸底排查,建立滚动排查检查制度,坚持“边排查、边清理、边整治、边宣传”,推动隐患整改闭环。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区域,要以政府名义予以挂牌督办。

      (二)落实部门通力协作。教育办、企业未来的发展服务科、派出所、社会事务办、社区发展办、交警三中队、文体服务科、社区治理办、市管所、执法中队、供电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落实治理责任,并将各地排查出的突出风险场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通过联合执法、吊销证照、限期关停等推动整改消除隐患。

      (三)扎实推进基本的建设。严格落实《泉州市“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按标准完成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设施建设,打通消防车道,保障消防车辆通行。在城中村、经营性自建房、出租屋等集中区域设置电瓶车集中停放点和安全可靠的充电装置,持续推动出租屋、自建房加装联网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室内消火栓、软管卷盘等固定消防设施,大力推广逃生面罩和防火墙硬隔离。

      (四)强化消防宣传提示。大力开展普及消防安全常识行动,重点围绕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电瓶车停放充电、用火用电等方面,每月组织并且开展一次入户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建筑外墙、疏散走道、出入口及室内等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宣传提示海报;每月组织并且开展一次村民防火安全公约宣贯活动,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排查整治。

      (五)加强督导核验工作。各社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情况要及时录入“泉州市网格化管理平台消防安全管理模块”。街道将成立督导核验工作组,对各社区录入的隐患问题进行实地抽查核验,行动结束后要按特殊的比例组织对本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做综合检查验收,并建立健全城中村、出租屋火灾危险性分析、消防安全分类管理等长效工作机制。

      各社区、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请填写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统计表及清单(附件4、5),于每月25日前报送街道安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深入推动我市厂房仓库火灾突出风险治理,坚决守牢消防安全底线,切实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制定以下防范措施。

      (四)企业单位要定期组织员工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做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本工种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使 用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新入职员工、 危险工艺工段操作人员一定全部接受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厂房、仓库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阻燃硬质塑料套管保护,不得敷设或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铜铝线间不得直接搭接,一定要使用专用连接器进行连接。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下班前应及时关闭电源。

      (六)可燃材料仓库内不应使用卤钨灯、白炽灯等高温灯 具,应更换 LED 等节能冷光源灯具或采取防火隔绝热量的措施。生产 加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选用防爆灯具。

      (七)厂房、仓库内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使用,应结合实际设置过载保护、漏电保护设施,插座等电源连接部位附近禁止堆放可燃物品、材料。

      (八)严禁未经审批、未落实现场保护的方法进行电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焊、切割等特种作业。

      (九)生产加工场所和储存场所等不同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必须设置物理分隔,不可以设置在同一空间;火灾风险较高的生产工段(鞋材照射、调胶、喷漆等)、消防重点部位(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应重点防控,严格落实防火分隔、专人管理、限量存放、应急处置等措施。

      (十)厂房仓库建筑对外出租时,必须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出租方应当严控出租给火灾危险性相同、业态相近的企业,并按规范标准做好防火分隔、安全地疏散等消防设施。同一楼层空间出租给多家企业的,一定要采用防火隔墙进行相对有效防火分隔,并满足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十一)使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危险物品时,应在场所的醒目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告知牌,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

      (十二)生产加工工程中会产生可燃粉尘、棉絮、纤维等的场所,必须定期整理清扫、通风除尘,鼓励采取技术措施改进作业方式,严防易燃可燃物堆积漂浮。

      (十三)仓库内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物品严禁混合堆放,每个货物堆垛占地面积不大于 100 ㎡,摆放一定要符合“五距”要求(“五距”即:①垛与顶距不小于 0.3m;②垛与灯距不小于 0.5m;③垛与墙距不小于 0.5m;④垛与柱间距不小于 0.3m;⑤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

      (十四)厂房、仓库内严格禁止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硬质泡沫、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来装饰装修和防火分隔。

      1.企业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未建立完整并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2.多产权、多使用单位或承包、租赁单位未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未针对仓储、分拣、打包、发货等不同使用功能细化消防管理制度。

      3.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液氨制冷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4.未建立员工上岗、转岗、复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和灭火及疏散逃生预案,未落实至少每半年教育培训一次、每年疏散演练一次,员工未能熟练掌握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和基本防灭火常识。

      4.员工违规吸烟、采用明火取暖;放火、玩火;雷击;违规点蜡烛、放烟花、点蚊香。

      5.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未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火花或未设置防护装置。

      1.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标准要求,电气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受潮、水浸;电气线路存在过热、锈蚀、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造成漏电、短路、超负荷等问题。

      2.电气线路选型不当、连接方式不当;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开关安装敷设在可燃材料上;线路与插座、开关连接处松动,插头与插套接触处松动。

      3.电线未做穿管保护直接穿过或敷设在易燃可燃物上以及烘烤设备等高温部位周边。

      4.大功率用电设备及其电气线路安装敷设不符合标准要求,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用电设备停、送电不规范,线路实际荷载超过额定荷载;消防应急电源运行异常或没办法实现切换,蓄电池超期使用、容量不足。

      7.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违规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灯具时,未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9.链式输送机、整形机、缠膜机、堆垛机、氨制冷机组等电气设备及其电气线路未定期检测维护;防雷、防静电设施未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10.员工将自用的电瓶车、三轮车、摩托车等车辆带至分拣区、储存区等处充电。

      11.堆垛车、叉车等搬运车辆过度充电、充电器混用;线路绝缘层破损;电池老化损坏后更换不及时。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按要求设置消防器材;施工部位与别的部位之间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未对周边可燃物进行清理,未封堵施工区域周边孔洞、缝隙,未落实现场监护措施。

      5.叉车驾驶员对叉车轮轴上的薄膜、油污、积尘、电解液或其他垃圾未定期清理。

      3.违规搭建楼层货物运输通道;货物运输连廊未采取防止火灾在相邻建筑间蔓延的分隔措施。

      5.擅自拆除防火分隔措施导致防火分区扩大;违规搭建用于物流作业、货物存储的平台或建筑夹层;违规占用防火隔离带。

      6.链式输送机穿越防火分隔处的支臂无法自动复位、物品堆放或货架布置等影响防火分隔设施动作;防火墙、防火隔墙存在缝隙、孔洞封闭不严;丙类物品的分拣、加工作业区以及丙、丁类物品的仓储区与办公室、休息室之间等处的防火隔墙和楼板上违规开设门、窗、洞口。

      7.堆垛车、叉车等搬运车辆充电间、采用氨制冷的氨压缩机房等特殊区域未与别的部位设置防火分隔;未设置通风、排风设备。

      1.未根据储存物品化学性质或不同的灭火办法来进行分类、分项、分库储存;违规变更库房布局、储存类别、最大储存量及储存方式。

      3.储存物品堆放不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等间距要求(即: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间距不小于0.3 米,垛与灯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4.违规拆除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等消防设施;高架仓库货架、货物的布置不当等阻断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光束轴线或遮挡、封闭排烟窗(口)、送风口、可熔性采光带(窗)。

      5.违规将花露水、香水、指甲油、消毒湿巾等火灾危险性较高的日用百货与其他货物混存;存储区域通风不良。

      6.打火机、发胶、摩丝、杀虫剂等小型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粗暴装卸;存放在热源附近或存放区域被阳光直射。

      7.原烟、片烟、烟梗、碎叶、再造烟叶和卷烟成品的仓库堆码超容、超高,库内通风不良,温度、湿度控制不当导致烟叶碳化引发火灾。

      8.医用药品未按照其理化性质分类储存,在日晒、高温、遇潮、相互作用等情况下发生分解放热、自燃等情况。

      9.粮食仓库通风散热不当导致热量聚集发生自燃;储存粮食时大量使用垫木、麻袋等可燃材料;每垛占地面积超过规定要求。

      10.纸品储存环境通风散热不当;纸品堆垛未成行堆放,货垛之间的消防通道宽度小于3米,货垛之间垛距小于0.8米。

      11.储存电池或储存数码电子科技类产品的仓库内温度、湿度过高或通风不畅导致电池热失控燃烧或爆炸。

      12.采用磷化铝、磷化氢等熏蒸药剂进行除害熏蒸时施放操作不当导致熏蒸药剂放热、燃烧。

      13.冷链、医药、烟草、除害熏蒸等特种物流建筑内设置的消防设施与建筑内防爆、防冻、防腐、防结露等特别的条件不相适应。

      1.建筑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等建筑构件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

      2.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冷库、气调库房的隔热层、隔汽层和防潮层使用。

      3.仓储物流建筑钢结构部位防火涂料脱落,厚度不满足规定的要求,涂层闭合不完全等;钢结构包覆的防火板、柔性毡状隔热材料或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未保持完好。

      1.卸货、分拣、加工作业等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工艺设备、货架、货物堵塞、占用、封闭。

      2.建筑安全出口不能直通室外,或违规采用提升门、卷帘门、推拉门作为疏散门。

      3.卸货、分拣、加工作业等区域工艺设施或储存货架、货物的布置遮挡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4.无轨堆垛机和自动导向搬运车等采用蓄电池作为电源且无人控制的自动化设备,未明确火警时的紧急制动要求。

      6.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器(或者液氨储罐)、快速冻结装置、速冻设备加工间内等重要部位,未设置氨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7.功能性用房、装卸货车停放或货物堆放堵塞、占用、封闭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注:本文所指物流仓储企业(不含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场所)是同时具有物品储存和物品装卸、分拣、包装等生产性功能或其中某种功能为主的场所。

      1.物流仓储企业是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多产权、多使用单位或承包、租赁单位是否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

      2.是否针对仓储、分拣、打包、发货等不同使用功能,针对配电机房、智能设施充电区、电子库等不一样的区域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是否针对上架岗、塑封设备操作岗、分拣岗、打包岗、车辆维修岗、设备维修岗等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核对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液氨制冷等特种作业人员职业、操作资格证。

      5.员工上岗、转岗、复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是否建立,员工在职期间是否至少每半年培训一次。

      6.施工、动火审批管理制度是不是合理,是否如实填报审批,作业人员有没有相应资格。

      1.是否落实有关储存、装卸、施工、用电、用火、车辆安全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

      3.是否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是否针对设备维修、叉车设备操作、塑封机设备操作、流水线设备操作等特殊岗位员工做消防安全培训。

      4.物流仓储场所是否设置明显标识,标明库房的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实行划线.是否定期组织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查看消防设施维保记录和检测报告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对自动化程度高、净空高度高的仓库内日常检查困难的消防设施进行测试。

      4.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易摩擦生热部位是不是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是不是设置防护罩。

      1.电气线路选型、敷设、连接是不是满足要求;建筑内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管保护;有无私拉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线路是否存在老化、绝缘不良、线路受潮、水浸等问题,是否存在过热、锈蚀、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有无漏电、短路、超负荷等问题。

      2.是否违规使用电炉、电暖气等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设备;电器设备是否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 m的防火间距;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的防火措施;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是否违规使用卤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是否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3.电气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或穿越易燃可燃绝热层时,是否采取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措施;冷库穿越保温层的电气线路是否集中敷设并采取可靠的保温密闭处理措施。

      4.用电设备停、送电是否规范;线路是否超过额定荷载;应急电源是否异常或无法切换;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是否定期检查、检测。

      5.检查是否拆装、改造电动叉车,扩大电容,增加续航里程。是否在充电间(区)内设置车辆或电池的解体、焊装等维修场地。

      6.作业区、仓储区等区域有无电动叉车、蓄电池存放及充电,或者从室内飞线向电动自行车充电。

      7.充电间(区)是否采用不发火地面、入口处是否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是否设置氢气探测器。

      1.施工现场是否按要求设置消防器材;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是否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2.检查施工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是否对周边可燃物进行清理,对附近无法移动的可燃物是否采取不燃材料覆盖、隔离等防护措施,是否落实现场监护措施。

      3.装卸作业有无违章;因装卸作业等确需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时,是否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审批同意,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临时防火措施,并在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1.检查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是否与设计相符;平面布局、储存类别、最大储量、储存方式等是否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是否超规范要求;是否违规搭建用于物流作业、货物存储的平台或建筑夹层;是否设置员工宿舍。

      2.是否违规设置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违规储存甲、乙类物品、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

      3.建筑构件、隔热层、防潮层等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是否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查看钢结构防火处理措施,防火涂料、包覆材料等是否脱落,厚度、隔热性、完整性等是否满足要求。

      5.冷链、医药、烟草、除害熏蒸等特殊物流仓储建筑是否满足对分类储存、通风、环境温湿度、洁净、隔离封闭保管、防爆等要求。

      6.存放手机、笔记本电脑、充电宝等含锂电池、钠电池电子产品区域是否有电池泄露、发热、冒烟等情况,是否针对性采取预防措施。

      7.是否违规将花露水、香水、指甲油、消毒湿巾等火灾危险性较高的物品与其他货物混存。

      8.打火机、发胶、摩丝、杀虫剂等小型压力容器存放是否靠近热源或被阳光直射。

      9.液氨管线是否通过有人员办公、活动的建筑,氨制冷机组及快速冻结装置等重要部位,是否依规设置氨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警示标志、应急照明等安全设施和联锁装置。

      1.卸货、分拣、加工等作业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是否直通室外;以加工作业为主的区域疏散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分拣、加工等作业区相关装置或储存区域的货架、货物的布置是否阻断、遮挡人员疏散路径,遮挡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4.无轨堆垛机和自动导向搬运车等采用蓄电池作为电源且无人控制的自动化设备,是否在火警时紧急制动。

      1.防火分区、办公区、作业区、仓储区等具有防火分隔要求的区域横向和竖向的防火分隔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防火封堵是否到位。

      2.当物流建筑之间设货物运输连廊时,连廊的一端是否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分隔措施;链式输送机穿越防火分区处的支臂在火灾情况下是否自动复位;是否违规占用防火隔离带;物品堆放或货架布置等是否影响防火分隔设施动作。

      3.是否违规在建筑之间搭建库房、车棚、连廊、运输通道等;是否存在占用、减少防火间距的情况。

      4.冷库与其他功能区域之间、氨压缩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防火分隔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充电间是否靠外墙布置,与其他功能部位是否设置防火分隔。

      1.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24小时两人值班及持证上岗制度;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各消防控制室是否实现有效联系;现场模拟火警,测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掌握“119”报警要求,是否熟悉消防设施设备操作,是否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要求。

      2.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手动以及联动控制功能,启动触发信号后,联动设备是否正常启动,主、备用电源是否切换正常。

      1.检查室内、外消火栓、喷头是否被遮挡,寒冷地区物流仓储建筑的供水管网、报警阀、室内外消火栓是否采取防冻措施,喷头、报警阀选型是否与场所使用性质和环境条件相符。

      2.消防水源是否充足,查看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液位是否正常;测试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正常启动,压力是否正常。

      1.查看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人员、器材装备是否符合要求;队员是否熟悉功能布局、场所性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情况,是否熟练操作消防器材装备,是否开展日常训练和消防演练。

      2.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不是真的存在货物占道、违规停车、违规搭建等问题;车道上方是否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架空管线、连廊、雨棚等;救援窗口是否按要求设置并设置标识。

      3.对于车辆进入物流建筑各楼层作业的运输车辆引道,其宽度、坡度、转弯半径是否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4.查看物流仓储企业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是否结合企业特点,针对使用和非使用时段分别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多产权单位的应急预案是否与物流仓储园区整体应急预案相协调并具有可操作性。

      5.是否根据物流仓储企业物品存放情况及危险程度,合理设置火灾场景,分别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现场模拟火情并拉动演练,是否建立高效的通讯联络机制,是否满足联勤联动要求。

      注:本文所指物流仓储企业(不含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场所)是同时具有物品储存和物品装卸、分拣、包装等生产性功能或其中某种功能为主的场所。

      一、严格消防安全责任。租赁双方应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居住房屋出租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居住出租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出租人负责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维护,提前告知并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应当对居住出租屋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范用火、用电、用气,安全使用出租屋及其消防设施;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供10人以上居住(或居室超过10间的,下同)的出租屋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定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安全管理职责。

      二、严格安全疏散条件。严禁达不到安全疏散条件的场所出租。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住出租屋,应当因地制宜在二层以上楼层设置缓降器或逃生梯等辅助应急逃生设施或借用相邻建筑设置第二安全出口。居住30人以上,且每层建筑面积200㎡或层数5层的居住出租屋,应设置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居住100人以上,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居室房门全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火门应保持常闭,安全疏散通道、出口应保持畅通。

      三、严格电动自行车管理。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楼梯间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充电。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与其他功能区域应当“硬隔离”,采用实体墙等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充电场所的配电线路和电器装置应满足用电安全要求,安装充完自动断电的插座、装置,并配置灭火器或简易喷淋、干粉球等简易自动灭火装置。严禁电动自行车入户。出租人发现违规停放、充电电动车的,应当督促存放人、充电人立即搬离。

      四、严格消防设施配置。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配备安装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居住出租屋应当按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3kg以上的ABC干粉型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且易取用的地方。每个楼层公共走道应配备2具灭火器,走道及疏散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灯。10人以上的出租屋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具有声光报警和联网功能)。居住30人以上的出租屋应在生活给水管道上设置DN20的消防软管卷盘,并保证一股水流能达到室内任何部位。居住100人以上的出租屋宜在每个居室内和公共走道设置简易喷淋装置。

      五、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严禁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移动插座。居住出租屋应当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使用合格的电气产品,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按时进行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六、严格平面布置和内部装修。居住出租屋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木结构建筑。严禁存在“三合一”隐患,严禁设置在地下建筑或可燃易燃彩钢板内,严禁采用“三合板”、彩钢板等可燃易燃材料分隔或装修装饰,严禁擅自改变建筑原有结构,违规分隔出租。内部隔墙及公共走道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墙上不应开设除门以外的洞口。外窗不可以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开启。公共走道不应设置厨房等使用功能。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的厨房与其他区域宜采用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七、严格火灾警示和逃生演练。出租人应在出租时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办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应在出租屋显眼位置悬挂和张贴消防安全告知单、电动车火灾警示单、出租屋火灾逃生要诀宣传单、逃生路线图等警示提示内容。应该依据本场所实际,制定应急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承租人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八、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居住出租屋应当将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统一保管备查。对违反以上规定或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本规定所称的居住出租屋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用的自建房屋。商品房、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居住出租屋“三合一”隐患指的是居住空间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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