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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昌市机动车停车场(位)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时间: 2023-12-10 21:02:50 |   作者: 叉车供应信息

      近日,西昌市交通管理委员会起草、制定了《西昌市机动车停车场(位)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引导交通需求,规范停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特种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州其他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外,主要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永久性和过渡性公共停车场。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泊位,包括建筑退距之间的公共空间内施划的停车泊位。

      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发展智慧停车,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适度满足刚性停车需求,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等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西昌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的统筹管理,建立的专业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财政、交通运输、人防、市场监管、税务、市城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个停车场业主或委托管理单位及政府授权管理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协助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西昌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西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心城区范围外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会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机动车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城市交通枢纽、高铁、航空交通换乘站配套驻车换乘公共停车场等内容。

      经批准的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西昌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停车发展需求,制定公共停车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工业(度假)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或者增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在城市交通枢纽、高铁、航空交通换乘站、大型公交站场等可以实现驻车换乘公共交通的场所,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换乘公共停车场。

      换乘公共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电子信息数据处理及接驳等系统、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

      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组织验收;过渡性公共停车场竣工后,由西昌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过渡性公共停车场或者对既有机动车停车场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由西昌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综合协调机构进行审定,并按规定办理验收。

      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规范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停车场的使用功能。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或者城市建设,需要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拆除原有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获得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的经营单位,应当将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的设计、容量、收费方式等上报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营管理平台数据按规定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居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鼓励将未售卖的停车泊位进行出租和对外经营。

      居住区内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业主大会决议或者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禁止在居住区内乱停、乱放机动车。

      需要占用业主共有部分设置车位的,应当编制居住区车位设置、管理方案,依法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委托停车服务单位组织实施。

      利用共有部分设置停车位的,收取的车位费用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应当按照管理方案约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停车服务单位管理服务费用。

      居住区设置临时停车位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完商事登记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停车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三)停车场平面示意图、专业管理人员名单、设施设备清单、验收合格、信息化管理方案等有关资料;

      (五)使用特种设备的,还需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及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六)利用居住区业主共有部分设置停车场从事经营活动的,还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管理方案。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价牌、投诉监督电话和停车场管理制度;

      (四)出具和使用规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票据,维护停放车辆安全,承担停放车辆的监管责任;;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停车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机动车,正确使用停车设施设备;

      违反本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公共停车泊位上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锥桶等停车障碍设施的,由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处置。

      占用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重新取得设置许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恢复原状。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统一编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或者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非交通活动。

      本市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度假)园区管委会根据片区路网、动静态交通运行状况提出辖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初步设置方案,报经西昌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论证研究同意后,依法组织公示和设置。

      (一)拟设置泊位道路的名称、产权、性质、设置范围、方式和管理时段等内容;

      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设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不能满足区域机动车停放需求,存在明显停车供需矛盾的区域,方可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坚持动静协调、应划尽划的原则,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并不得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及安全。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主要的次干道(建筑退距及道路红线内未绿化的闲置用地除外);

      (五)交叉路口、学校出入口、铁路道口、急弯、桥梁、陡坡、隧道、环岛、高架桥、立交桥、引桥、匝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西昌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交通状况和道路通行条件,适时对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进行评估。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并向社会公示:

      (二)停车设施建设情况及道路交互与通行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进入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应当按照设计方向依次停放。非机动车、摩托车、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不含)以上的货车、核定载客数12人(不含)以上的客车,以及车长超过5.5米的其他机动车辆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

      收费停车泊位设施范围内应当明示泊位的使用要求、收费标准和收费时段,并按照国家标准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标牌等设施。

      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管养的城市道路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收入具体收缴办法由市财政会同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四)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合理安排车辆的停放和安全驶离,并做好登记工作;

      进入收费停车泊位的驾驶人应当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和泊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指挥,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停车专用候客泊位仅供城市出租汽车使用,其他车辆不得使用。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泊位内候客的,驾驶人不得离开车体;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驶离。不得占用泊位维修、清洗车辆。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免收停车费用。

      (四)擅自设置、撤销、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或者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

      西昌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全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和监管平台,将全市经营性停车场的泊位使用情况、收费标准等信息数据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享。

      西昌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实施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化改造,满足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和监管平台的数据接驳要求;定期组织对全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进行调查,实时掌握全市停车设施情况。

      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卫星定位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逐步完成数据采集、停车诱导、智能停车、收费管理的综合开发利用。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采用电子计费管理模式,按照停车场信息化管理要求,向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实时准确上传泊位使用情况、收费管理等数据。

      接驳全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信息化管理要求,向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实时准确上传泊位使用情况、收费管理等数据。

      全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应当为进行信息接驳的机动车停车场优先提供停车信息、交通状况信息、智能化停车诱导等服务。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推行差别化服务收费,制定、调整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管理监督,对有关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机制,给予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收费协助,降低经营者的收费成本。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在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应当向机动车辆停放者出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对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应当公示价格批准的文件和文号。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价格管理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标明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定价形式、区域类别、经营者、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停车场管理服务的投诉举报,按照规定及时受理、移交、调解和查处。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未履行管理职责或者违反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与车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一)(二)(三)、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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