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供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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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通知!违者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时间: 2023-12-14 13:40:05 |   作者: 叉车供应信息

      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叉车使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发生叉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叉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检验合格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叉车作业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施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并且保证每台叉车在作业时均由司机随车操纵。

      三、落实叉车定期检验。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的一个月以前,向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受检验,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配合工作。

      各单位禁止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物流园区范围内使用无证无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叉车,禁止叉车司机无证作业,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叉车使用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1.叉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物流园区等特定区域使用的叉车(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式叉车)。

      ①工厂厂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

      ②旅游景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风景游览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