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要求)

时间: 2023-12-10 21:03:25 |   作者: 仓储叉车

  1、发生工程事故之后,及时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电线、申请人携带事故相关证明以及理赔材料到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一般而言,传统的工程保险仅指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但随着现代工程建设规模逐步扩大、各项新技术新管理模式不停地改进革新,工程风险因素也日益复杂,为满足相关建设活动主体日益强烈的风险保障需求,各类场景化、细分化的工程险种加快速度进行发展。这里主要就目前国内各类工程险种的分类和概念进行梳理解读。

  狭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指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国外称IDI),是由工程的建筑设计企业投保,保险公司依据法律和法规和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

  广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对工程质量损坏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工程质量保险包括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参建主体职业责任保险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的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的是投保人的经济赔偿相应的责任,不免除投保人依法须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工程保证保险,是一种以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行为为标的的合同保证保险。具体而言,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费,当投保人因作为抑或不作为导致未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人具有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

  目前,国内工程保证保险市场最重要的包含: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和业主支付保证保险。部分区域也在积极地推进差额履约保证保险等创新工程保证险种。

  投标保证保险,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或政府采购领域,由保险公司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包括投标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一旦投标人未履行投标义务导致招标人产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向招标人承担代偿责任。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承包人(包括承包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一旦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发包人产生损失,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保险。一旦承包人未履行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导致发包人产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承担代偿责任。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或人社)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一旦承包人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导致农民工工资收入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代偿责任。

  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又称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向项目承包人提供的,保证项目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保险。一旦项目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由保险公司代为偿付,而后保险公司可依法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预付款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向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项目承包人将发包人支付的工程预付款用于项目建设的保险。一旦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将预付款挪作他用,则由保险公司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事后保险公司可向承包人进行追偿。

  差额保证保险,是指债务人(实施工程单位)委托保险公司向债权人(业主)保证债务人将按照其投标价履行合同的保证保险。 由于承包商的问题造成其所承包的工程不能按其投标价履行完成,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业主进行追偿。

  安全生产保险大致上可以分为: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补充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有关人员在建设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死亡保证金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相应的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多数国家雇主责任险的特点是:伤害损失由雇主负担,而不以雇主是否有过失为前提;赔付金额不基于实际损失,而是依据实际要;对伤残亡的赔付以年金形式代替一次性抚恤金;法律强制雇主对雇员可能遭受的伤害投保,不因雇主破产或停业而受影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其雇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相应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是在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要求建立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障机构投保,进一步提升职工工伤补偿待遇,分散企业用工风险的补充性商业保险。

  不同于目前安全生产保险市场上的其他商业险种(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安责险),“补充工伤保险”带有较强的工伤保险保障色彩与保障特点,可以看作是工伤保险的“附加险”或“衍生补充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是集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安工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姊妹险种,适用于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包括电气、通风、给排水以及设施安装等工作内容)。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标的风险从开工后慢慢地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在机器安装好后,试车、考核带来的危险以及在试车过程中发生的机器损坏的危险是相当大的,这些危险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是没有的。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的损坏可能性比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建筑物内的安装和设备,受自然灾害损坏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害的可能性较大。

  安装工程在交接前一定要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间,任何潜在的因素都会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以上。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占整个工期保费的三分之一,而且已旧机器设备不承担赔付责任。

  工程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建设工程中各相关建设活动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依法应承担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而言,当相关建设活动主体因疏忽行为或过失行为导致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相应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因责任主体不同,可分为勘察责任保险、设计责任保险、施工责任保险、监理责任保险。

  勘察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完成勘察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建设工程,由于被保险人勘察工作中的过失,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期限内,由建筑设计企业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

  设计责任保险,是指以建设工程设计人因设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承担的经济赔偿相应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它是我国开办最早的职业保险险种之一。

  施工责任保险,是指以实施工程单位或个人因施工上的疏忽、过失、失职,而引发工程在施工阶段或使用阶段的质量安全事故或问题,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相应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

  监理责任保险,是以监理职业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它承保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过程中,由于疏忽行为、错误或失职而造成委托人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监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延迟完工保险(Delay in Start Up,简称DSU),又称延迟开业利润损失保险、延迟启动保险,是国际建设工程领域通用的工程险种之一。DSU保险主要承保由于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因素导致建设施工受阻、项目延迟完工,进而造成业主预期利润、银行贷款利息以及弥补固定费用的间接经济损失。

  建筑特定种类设备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包括起重机、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搬运车等。

  建筑特定种类设备责任险也称建筑特定种类设备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人所有或使用特定种类设备时,因被保险人的疏忽和意外引发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利益损失,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的一种保险。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性机械设备保险,其主险责任同财产综合险承保责任相似,附加险包括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碰撞倾覆、自燃和盗抢保险。

  在保险责任范围上,满足工程机械设备面对的主要风险因素。尤其,其保险标的并不像其他险种限定“特定种类设备”;其保险责任范围,也不只局限于机械自身损失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赔偿,是较为综合的工程机械设备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保险。按照运输方式可分为直运货物运输保险、联运货物运输保险、集装箱运输保险。按照运输工具可分为水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物业管理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保险费,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因管理或从事管理的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附加险通常包括游泳场所附加险、停车场责任附加险、电梯责任附加险等。

  巨灾保险,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会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由保险人进行补偿的保险。

  从保险属性上,工程保险属于财险范畴。但由于工程保险针对的是具有规模宏大、技术复杂、造价昂贵和风险期限较长特点的现代工程,其风险从根本上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标的的风险。所以,工程保险是在传统财产保险的基础上有明确的目的性地设计风险保障方案,并慢慢地发展形成自己独立的体系。

  公司发生的建设工程业主支付保证保险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具体计入哪个二级科目由公司设置,一般是计入管理费用—履约保证保险费。业主支付保证保险是指以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投保人,由保险公司向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保险。这种保险并没有给公司带来收入,所以是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中。

  “烂尾楼”主要指被迫停工停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棚户区改项目(市场化运作),其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更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项目烂尾的原因错综复杂,包括资金链断裂、债权债务纠纷、涉法涉诉、建设手续不齐全、政府叫停等内外部原因。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在烂尾成因中占比最大,因此成为了各地政府的主要防范对象。对于开发商资金不足,可以分3种情况看待:一是资金计划发生意外,且预售款垫付和施工方垫资皆无力解决;二是市场环境预判失败,导致预售不畅;三是开发商将数额巨大的预收款挪作他用。从根本上说,是开发商对项目未深入进行可行性研究、市场风险应变能力低和经营不善等自身因素造成的。针对其中的垫资施工问题,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已立法禁止了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实施工程单位垫资施工行为。在这一法律背景下,运用行政手段和金融手段实现对于烂尾风险的长效转移是各地的主要做法。1、重点监管预售资金12月13日,西安市住建局发布《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拟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商品房开发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取得《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表》所需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西安的做法主要是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明确要求“开发商必须将预售款用于房屋建设中,不得挪作他用”,但未对由谁监管、怎样监管、监管范围做出说明的法律空白,致力于保证建设工程按期竣工交付,防止资金挪用形成新的烂尾工程。与西安市采取了相似思路的是今年4月大庆市住建局联合银保监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方案要求“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全部缴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另作他用”。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资金收存、支取、使用将处于政府的实时监管之下,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能获得有效约束。除了以行政手段保证工程款支付外,金融手段也是多地转移欠款风险的主要措施,包括金融信贷支持力度的加大,以及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的应用。2、信贷支持工程建设同样在大庆市《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中,方案还赞成金融部门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通过信用担保等方式帮企业解决资金难题。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开发商出现后个别银行或供应商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而引起连锁反应最后导致项目烂尾的现象,也与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提出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应盲目抽贷、断贷”、“对必要的在建项目要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一脉相承。其中,信用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的金融支持工具,主要是通过第三方转移信用风险、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同样在工程建设中,以工程款支付为保证对象的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也是地方政府预防“烂尾楼”常用的金融手段。3、保险转移欠款风险四川省住建厅联合四川银保监局于2019年11月发布的《关于深入推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深入推动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工作,致力于运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机制防范和化解工程烂尾风险。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通过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确保在开发商未如期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偿付、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如期开展;也保证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有保险公司对欠款风险进行动态监管并及时预警,通过第一时间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欠款风险,斩断工程款拖欠带来的债务链。与四川省采取了同样思路的是同月湖南省住建厅联合省人社厅和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两部门发布的《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的通知》,通知也提出要试点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这也与各地政府运用行政手段、金融手段防范“烂尾楼”思路一致,都旨在遵循政府与市场、政治运作与社会运行的内在逻辑,把握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边界。防范“烂尾楼”问题发生,建立长效机制并实施常态化管理才是长远之计。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用其“无形的手”在预防和复活烂尾楼方面可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也应充分的发挥信贷和保险的力量,为工程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转移烂尾风险。

  此前于201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中,清远住建局已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筑设计企业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为建筑设计企业的法定职责,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重要性也进一步凸显。

  故为逐步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清远住建局发布《关于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办理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围绕担保方式,《通知》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并对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专业担保机构的资质进行了规定。

  对担保人作出类型限定,一种原因是对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快速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落实,另一方面也在排序中对清远住建局《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中的“鼓励推行保证保险等多种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形式”作出响应。

  而对担保人提出资格要求,则有助于保证银行、保险公司、专业工程担保机构对其出具的保函或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以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为例,此前依据清远市住建局《关于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作为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险种之一,已自2018年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广开来。此次《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能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则提高了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业务门槛,也有助于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稳步落实。

  围绕担保金额,《通知》要求担保金额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应当能够很好的满足一定时期内工程建设计量支付的需要。

  这一规定针对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可能不完善从而引起的纠纷:合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担保人也应据此确定担保金额;合同未约定的,担保人则应确保担保金额能够很好的满足一定时期内工程建设计量支付的需要。

  结合实践细化规定,《通知》实际上对《条例》“建筑设计企业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和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进行了补充。

  围绕办理时限,《通知》明确即日起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1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款支付担保;而在《通知》印发前、2020年5月1日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以及2020年5月1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且建筑设计企业要求实施工程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在建项目,建筑设计企业都应于通知印发后两个星期内(6月18日前)办理完毕工程款支付担保。

  针对在建项目,《通知》以《条例》施行为界,一方面明确在《条例》施行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设计企业根据对等原则(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补办工程款支付担保,另一方面要求《条例》施行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建筑设计企业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前者有助于构建实施工程单位与建筑设计企业之间的“双重担保”,后者则是对于《条例》的贯彻。

  针对新报建项目,不同于安徽“建筑设计企业凡要求承包公司可以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做法,清远市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办理时限定为建筑设计企业领域施工许可证的1个月内。结合《条例》第二十三条“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通知》也为建筑设计企业支付工程款、实施工程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了多重保障。

  为保障制度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已规定: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的,《通知》也要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或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通过对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办理时限等作出规定,清远市完善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当然,考虑到上级住建主管部门未来的制度创新,《通知》也提出:如遇部、厅就担保形式、担保时限、担保金额等有明确规定时,以部、厅文件为准。可以期待,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将为清远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添上强劲助力,筑牢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墙”。

  征求意见稿提出,安徽将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依规定应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均要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工程结算尾款。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商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计价基数可以扣除财政等有关部门项目预算金额。

  为了规范担保行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预计施工工期延期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办理延期手续。

  在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导致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推送至本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施工总承包单位收到理赔款项后,应优先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今后,建设单位在招标前应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承诺的,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开标;擅自开标的,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将加强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并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工程进度款支付、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等纳入建筑市场监督检查范围。各市每半年应对属地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覆盖排查,对检查排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托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等信息加大实时监管力度。平台提示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信息的,主管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约谈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并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理赔流程 保险公司理赔工程保险流程有: 1、发生工程事故之后,及时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电线、申请人携带事故相关证明以及理赔材料到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3、保险公司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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