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珠海市市场监管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③

时间: 2024-04-11 05:25:30 |   作者: 仓储叉车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根据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以保障民生为导向,全面排查风险,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明显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通过开展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不合格电动车和特定种类设备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等,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处3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204元,合计罚没款32204元。

  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珠海市某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检查,珠海市某场所共有4台曳引式客梯,现场检查时上述4台曳引式客梯处于正常使用中,现场提供的上述4台4台曳引式客梯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半月)》的最后填写日期2022年3月4日。经查实,珠海市某场所4台曳引式客梯从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由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当事人在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4月7日期间未按规定对上述4台曳引式客梯来维护保养工作。在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4月7日上午检查后,某电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在当天下午对上述4台曳引式客梯进行了维护保养,及时消除了安全风险。

  电梯是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电梯质量必然的联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涉事场所人流密集,此案的查办,及时排除了潜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带领企业自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抓好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管理,切实筑牢特定种类设备安全防线。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某记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4辆;罚款13000元。

  2023年1月19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某电动车行经营场所内的四辆电动自行车处于待售状态。在当事人的见证下,现场使用标准尺对上述四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进行测量,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 b)规定“尺寸限值 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忽略把电动自行车实物与登记证中参数进行对比的重要性,且电动自行车鞍座超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质量的监管,降低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在市面上流通的风险,保证电动自行车使用的安全。

  九、珠海市斗门区某裕摩托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两轮摩托车和铅酸电池专用充电器案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斗门区某裕摩托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两轮摩托车和铅酸电池专用充电器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两轮摩托车1台;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5163元。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斗门区白藤某摩托车商行销售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及铝酸电池专用充电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经检验,该批次铅酸电池专用充电器所检“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结构”、“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标准要求,判定为本次监督被抽查产品不及格。该批次电动两轮摩托车“电磁场发射强度”项目不符合标准GB/T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要求,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该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两轮摩托车和铅酸电池专用充电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斗门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商行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电动车出行方便,停车简单,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便利,市场上电动车数量繁多,品类也众多。珠海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对经营电动车商行抽检和没收不合格产品,保证电动自行车流通的安全使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珠海某某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处2万元罚款。

  2023年4月20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珠海市某某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员工谢某正在操控叉车搬运托板。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该叉车检验合格报告及作业人员的作业人员证。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3日从网店苏中叉车旗舰店以10000元购买一辆叉车(托盘堆垛车),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以上叉车的检验报告。案发后该公司提供购买叉车的网上购买凭证及叉车产品数据表,供述该叉车购买回来后没有经过检验合格,一直用于公司货物运载至案发日止。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叉车作为企业常用的特种设备,在投入前应经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叉车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存在严重事故安全风险隐患。叉车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当做到“车辆有证、人有证”的两证。本案的查处,及时发现了企业在经营过程的安全隐患,有效保护人民人身财产安全。